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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住房保障信息公示

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力度的通知

2017/06/21 3.0k 阅读 370 点赞

   内容概述:省财政厅与住房和建设厅对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财建 [2010]431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厅、房产局(建设局):
当前,各地正在编制 2011 年度财政预算。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各地 2011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且实现了“应保尽保”。“十二五”期间,全省要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对于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局战略的高度上,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领导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
二、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
2011 年,是执行江苏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第一年,做好 2011 年的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全面完成“十二五”确定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的初步安排, 2011 年的住房保障任务,比 2010 年要翻一番。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市县人民政府是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体。从前不久督查情况看,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瓶颈导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展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低。 2011 年,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奖补资金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 2011 年度和今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时,要更加强调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更加突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安排好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能够满足省政府确定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需要。
三、按规定渠道足额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已经明确的资金渠道切实落实资金,统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不低于 1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作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允许自 2010 年起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财政部门应对 2010 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严格核算,严禁不提或少提土地出让净收益,严禁过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确保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足额提取,并纳入专帐核算管理。同时,对 2011 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作出相应安排,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净收益要足额返还,及时充实县(市、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五”期间,各地人民政府筹措保障性住房的压力比较大,住房苦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改善居住的要求也比较迫切。各地要积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成立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试点,探索运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
五、严格资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六、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要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各项优惠政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各种资金和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特别是引导工业园区、用工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用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用工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按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统计财政可安排贴息补助,贴息期限可暂定 5 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各地可用于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还可用于工业园区、用工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