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市区2011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调整
连住房发[2011]100号
关于调整市区2011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1〕72号)要求,现就市区2011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收入保障标准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2760元调整为3600元;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调整为9500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从人均年收入低于14000元调整为15200元。
二、住房困难保障标准
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不作调整,仍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
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不作调整。租赁补贴标准仍为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月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6元。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仍为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无房户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有房困难户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计算。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本县2011年度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