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港航企业,连云港引航站:
为鼓励国内外航运企业在连云港港新开、稳固外贸航线和加密航班,支持港口与航运企业深化合作,促进港口运营高质发展,规范港口引航收费的优惠管理,经研究,将《连云港港引航费优惠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8日
连云港港引航费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国内外航运企业(船公司)在连云港港(以下简称我港)新开、稳固外贸航线和加密航班,支持我港与航运企业深化合作,促进港口运营和高质发展,规范港口引航收费的优惠管理,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结合我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航运企业采取的阶段性鼓励措施。
第三条 连云港引航站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引航费用的计收工作,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对我港引航收费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优惠对象及优惠标准
第四条 在我港新开(含挂靠)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船公司(实际经营人),在航线持续运营期1年内给予其集装箱班轮引航费基准费率20%的优惠。
第五条 在我港开行外贸集装箱航线且稳固运营1年以上的船公司(实际经营人),对其集装箱班轮给予引航费基准费率10%的优惠。
第六条 对航线稳固运营1年以上且通过增加舱位、加密航班方式实现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保持增长的,在享受本办法第五条优惠的基础上,对其班轮完成箱量增长幅度给予同比例增加引航费基准费率优惠(最高优惠至20%);对加密航班的船舶(按平均每周超过1班确认)给予20%的引航费基准费率优惠。
第七条 对在我港开通国际客滚(箱)航线船公司(实际经营人),对其客滚船(客箱船)给予20%的引航费优惠。
第八条 对在我港开通运营航线且年集装箱吞吐量达40万TEU的船公司,给予其外贸航线集装箱班轮30%的引航费基准费率优惠并免收引航附加费。
第九条 船舶进、出港,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引航费优惠。
第十条 船舶计费吨低于4000吨的不予优惠。船舶计费吨口径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船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投资设立等方式运营其它品牌(相对独立)船公司的,其对其他船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大于50%的视同一家船公司,给予同等优惠标准并统一计算确认运营箱量。
第十二条 对我港及地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和示范效应的特殊船舶,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支持。
第三章优惠额度及优惠方式
第十三条 引航收费包括基准费率和附加收费(主要指节假日和夜班收费)。基准费率和附加收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明确的优惠对象和标准,优惠额度分别按“基准费率*优惠标准”、“(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标准”和“基准费率*优惠标准+附加收费*100%”三种情形进行计算确认。
第十五条 享受引航费优惠的班轮,引航站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规定标准计算的应收额扣除优惠额度后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的引航费优惠,可实行按期确认、统一结算。
第四章优惠受理和确认
第十七条 符合优惠条件的船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船舶代理公司)向连云港引航站书面提出引航费优惠申请,引航站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确定,并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订引航费优惠协议。
第十八条 需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的,由船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优惠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研定后,由引航站与船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引航费优惠协议。
第十九条引航费优惠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度。引航费优惠协议使用连云港引航站提供的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签订协议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连云港引航站要做好引航费优惠协议等文件资料的登记归档和优惠额度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负责对引航费优惠办法执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由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港务管理处和连云港引航站负责解释。原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连云港引航费优惠额度实施办法》(连港〔2016〕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