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
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全市城镇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书中载明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
二、公示内容及要求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的保修期等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连云港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1),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详见附件2),对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其中,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进场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到销售结束。
三、加强公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公示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书中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各县区(功能板块)住建局要对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以及公示的节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节约能源法》及《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2.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