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云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连 云 港 市人 民 检 察 院
连 云 港 市 公 安 局
连公局[2013]134号
关于连云港市高速公路
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我市境内的沿海高速公路锦屏枢纽至盐城市界段、连临高速公路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开通运营,2010年8月全省高速公路路名及高速公路交巡警机构名称又重新命名。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统一我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执法和管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通[1997](24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和高速公路二大队负责处理发生在沈海高速公路(连云港段)上的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和高速公路五大队负责处理发生在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段)上的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负责处理发生在连霍高速公路(连云港段)上的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其执法权限与县(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相同。
二、交通违法、交通肇事驾驶人对高速公路大队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行政处罚和采取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区有关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市区有关人民法院受理;需要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侦查,市区有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速公路大队对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的,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审批。当事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公安局或市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区有关人民法院受理。
四、高速公路大队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接到报警,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处置;对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按属地原则移交县(区)公安(分)局办理。
五、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经研究,发生在沈海高速公路(连云港段)由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段)由新浦公安分局、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新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连霍高速公路(连云港段)由连云公安分局、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连云区人民法院受理。
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公局【2001】136号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连公局【2002】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2013年6月8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交通管理 执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连云港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