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交通运输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做好交通运输行业2016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市信用办《关于2016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连信用办〔2016〕12号)、《关于印发2016年度连云港市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连信用办〔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解表认真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市信用办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附件:2016年度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9月21日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
2016年度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考核内容 |
工作内容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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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作组织推进力度 (20分) |
组织建设 (4分) |
部门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得4分,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得3分;未成立不得分。 |
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
科技处 |
法规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资金投入 (4分) |
年内安排系统建设经费得2分;安排相关工作经费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年内安排系统建设。 |
法规处、综运处 |
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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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
法规处、综运处、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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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投入 (2分) |
明确工作处室得1分,配备工作人员得0.5分;明确诚信连云港网和双公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或技术人员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明确工作部门。 |
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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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人员。 |
科技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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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诚信连云港网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或技术人员。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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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双公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或技术人员。 |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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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2分) |
部门至少有1人报名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培训及考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单位(部门)至少有1人报名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培训及考试。 |
交通质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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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2分) |
向诚信江苏网站、市经信委网站提供稿件,向市信用办平均每月报送1篇(含)得1分;年内稿件被诚信连云港网站采用1篇得0.2分,最高得2分。 |
向市诚信网、市经信委和市局门户网站提供稿件,从9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各责任主体每月至少1篇。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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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活动 (2分) |
举办行业内或联合举行诚信宣传、评选、教育、培训活动的,得2分。 |
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活动或举办诚信评选、教育、培训活动。 |
政治处、科技处、法规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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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市信用管理部门工作任务 (2分) |
对市政府、市信用办布置的重点工作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最高得2分,具体视工作台账酌情给分。 |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信用信息体系相关工作。 |
法规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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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归集督查情况 (2分) |
配合市信用办或信用中心开展的信用信息归集督查工作,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全年数据质量提升工程任务的,得2分。 |
配合市信用办或信用中心开展的信用信息归集督查工作。 |
科技处、法规处、综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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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信用办或信用中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和全年数据质量提升工程任务。 |
法规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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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5分) |
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10分) |
市级部门有完整信用信息系统的,得3分,不完整的按相关比例扣分;市县上下网络贯通、全量信息集中并归集到市级部门信息系统内,能够正常运行的,得7分,非全量的、运行不正常的酌情扣分。 |
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
法规处、综运处 |
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在已建的信用信息系统中实现市县上下网络贯通、全量信息集中归集,并能够正常运行。 |
综运处、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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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业务处室获取、应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情况 (5分) |
部门信息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库对接,并将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工作流程中正常使用的,得5分; 或没有进行数据库对接,应用终端方式正常使用信息的,每个终端0.5分,最高得3分; 或通过其他方式对接、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最高得2分。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现有业务系统中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库对接,并将信用信息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中正常使用或通过应用终端、模板等其他方式对接、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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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双公示工作 (15分) |
部门开展双公示工作情况 (15分) |
市级部门完成双公示平台建设并按要求归集双公示信息的,得7分 |
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双公示平台建设并按要求归集信息。 |
法规处 |
各直属单位 |
开展公示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得8分,存在数据不及时、准确率不高将被酌情扣分; |
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双公示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市信用管理部门。 |
法规处 |
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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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25分) |
制度建设 (3分) |
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或报市政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已正式发文且有效执行的制度每项得1分,新增的制度每项得1.5分,合计最高得3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相关工作规范,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且有效执行。 |
科技处、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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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 (3分) |
在行政管理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每份0.2分,最高得2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相关工作规范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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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审查或信用查询报告 (3分) |
在行政管理中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每份0.5分, 或在行政管理中委托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量信用审查,每查一家企业得0.05分。累计最高得3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相关工作规范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由市场主体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查询报告,或委托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批量信用审查。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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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3分) |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实际应用每类事项得0.5分,3项以上得1.5分;制定信用承诺书样本,最高得0.5分;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最高得1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相关工作规范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制定信用承诺书样本,并上网公示。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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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类管理 (3分) |
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制度并开展分类工作的,每类事项得2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有效开展应用的,得1分;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但没有应用的,得0.5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要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制度并开展分类工作。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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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有效开展应用。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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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奖惩 (3分) |
开展两个部门以上信用联动奖惩事项并取得实效的,每项得1.5分,最高得3分。 |
结合交通运输条线要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与公安、城管、财政等市内其他单位共同开展信用联动奖惩事项并取得实效。 |
综运处、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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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公示 (4分) |
部门开展红名单社会公示得1分;开展黑名单社会公示得2分,公示10个对象以后的,每增加1个加0.2分,最高4分;没有开展不得分。 |
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红黑名单社会公示工作,明确红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执行红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所产生的红黑名单或将交通各条线上公示的本市红黑名单,5个工作日内在诚信连云港、市经信委网站公示。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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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 (4分) |
部门每个季度平均报送1起典型案例,全年报送4起典型案例的,得3分;其中守信激励典型案例2件、失信惩戒典型案例2件的,得1分。 |
至10月30日前,各责任部门分别报送守信激励典型、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各1件。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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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 (25分) |
提供方式 (3分) |
数据库对接方式或前置机方式提供的得3分;其他方式提供的得2分;未提供数据不得分。 |
按照数据归集项内容,各数据报送(单位)部门可根据使用的业务系统建构自主选择数据库对接、应用终端或模板方式报送信用信息。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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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失信程度 (3分) |
有失信信息报送任务的市级部门,报送信息中正确添加、标志失信严重程度的得3分;仅提供失信情况的得1分;未提供失信信息的不得分。 |
报送失信信息时正确添加、标志失信严重程度。 |
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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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体标识代码 (2分) |
只有企业库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提供信息中包含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号(同步引入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得2分,否则不得分; 只有个人库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提供信息中包含个人证件类型和个人证件号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同时有企业库和个人库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提供信息主体标识代码达到上述要求的分别得1分。 |
报送企业库和个人库信息时提供信息主体标识代码需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同步引入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个人证件类型、个人证件号码等完整信息。 |
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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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规范性 (4分) |
提供的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达95%以上(含95%)的得4分,85%-95%(含85%)得3分,75%-85%(含75%)得2分,75%以下不得分。 |
提供的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需达95%以上(含95%)。(具体报送内容参照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数据项) |
综计处、法规处、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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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效性 (4分) |
以时效率衡量,时效率=实际按时提供次数/规定提供次数×100%。时效率95%以上(含95%)得4分,85%-95%(含85%)得3分,75%-85%(含75%)得2分,75%以下不得分。 |
提供的数据时效率需达95%以上(含95%)。(具体报送内容参照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数据项) |
综计处、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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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有效入库情况) (4分) |
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入库率95%以上(含95%)得4分;85%-95%(含85%)得3分,75%-85%(含75%)得2分,75%以下不得分。 |
提供的数据入库率需达95%以上(含95%)。(具体报送内容参照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数据项) |
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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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完整性 (4分) |
以完整率衡量,完整率=实际提供的数据项数量/要求提供的数据项数量×100%。完整率95%以上(含95%)得4分;85%-95%(含85%)得3分,75%-85%(含75%)得2分,75%以下不得分。 |
提供的数据完整率需达95%以上(含95%)。(具体报送内容参照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数据项) |
综运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交通质监站 |
公路处、航道处、交建处、港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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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报送 (2分) |
经严格审核,规范、准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已向社会公示的红名单得1分;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得1分。 |
交通各条线上级部门公示的本市红黑名单或经单位严格审核已向社会公示的红黑名单,规范、准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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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工作创新(加分项) (10分) |
获工作创新奖 (5分) |
以年终综合评选为准,每项5分。 |
以年终综合评选为准。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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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表彰情况 (5分) |
市级表彰1次得3分,省级以上表彰1次得5分。满分5分。 |
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争取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 |
综运处、港口办、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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