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交〔2011〕167号
关于加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各县交通运输局,各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所有由质监部门(市、县交通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二、质监部门职责分工
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市区及市直属单位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省辖工程除外)的质量监督工作;县交通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省辖工程和市直属单位负责实施工程项目除外)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鉴定申请,由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检测意见)。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申请预拨资金及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通知书或质量监督申请情况表(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有关单位对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不能提供质量监督通知书或质量监督申请情况表(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申请剩余应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质监部门的质量鉴定(检测意见)。有关单位对已进行质量鉴定(检测意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不能提供质量鉴定(检测意见)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市公路处、市航道处、市地方海事局、农路办、局综计处对上述要求各负其责。
附件: 质量监督申请情况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工程质量行为通知
抄送:市、县、区农路办,市临海办,市公路处、市航道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建处,局综计处、局财审处,各县交通质监站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1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