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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2011/07/13 8.0k 阅读 473 点赞

连交〔2011〕167号

关于加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各县交通运输局,各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所有由质监部门(市、县交通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二、质监部门职责分工

  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市区及市直属单位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省辖工程除外)的质量监督工作;县交通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省辖工程和市直属单位负责实施工程项目除外)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质量鉴定申请,由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检测意见)。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申请预拨资金及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通知书或质量监督申请情况表(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有关单位对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不能提供质量监督通知书或质量监督申请情况表(已申请,受理或已申请,未受理,质量监督工作提前介入)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申请剩余应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质监部门的质量鉴定(检测意见)。有关单位对已进行质量鉴定(检测意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不能提供质量鉴定(检测意见)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市公路处、市航道处、市地方海事局、农路办、局综计处对上述要求各负其责。

  附件: 质量监督申请情况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工程质量行为通知

抄送:市、县、区农路办,市临海办,市公路处、市航道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建处,局综计处、局财审处,各县交通质监站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1年7月1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