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房〔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518-85488355,
电子邮箱:36899015@qq.com
通信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3号楼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
特此通知,欢迎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附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房住不炒”,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建房〔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除按本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可按简易程序的除外,所退房源均需面向社会经过公示和抽签再行销售。
二、商品房退房再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合同成交价。
三、退房抽签程序每月进行两次,第一次每月15日下午,第二次于每月28日下午进行,遇节假日顺延(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退出的房源由开发企业于每月5日、18日中午之前报送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并在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jsj.lyg.gov.cn)和连云港房地产网(http://www.lygfdc.com)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单价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五、认购人须在每月13日、26日中午前,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房源认购书》并向开发企业缴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
六、经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七、一次退房房源,每人只能认购一套。
八、开发企业须在每月13日、26日17:00时前,将相关资料分别报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和连云港市公证处。
九、提交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资料为:1、《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申请表》。2、开发企业《承诺书》。3、参加认购人员名单及认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复印件。
十、提交连云港市公证处的资料为:1、参加认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复印件。2、退房房源申购书。3、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参加退房抽签的认购人,须在每月15日、28日15:00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退房房源申购书回执到商品房退房抽签现场履行公证登记手续。认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认购手续,委托书须经过公证认可。如果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不需公证。逾时不到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参加退房抽签的房源,多人认购的,经退房摇号程序确认的认购人,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中签人姓名;仅有一人认购的,该认购人即为中签人;无人认购的,可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十三、在退房抽签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与中签的认购人凭中签确认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未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开发企业应在三日内退还。
十四、抽签程序的公证费用由中签人支付。也可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在与中签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并收取。
十五、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即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经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直系亲属之间需变更合同主体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后,可变更合同主体;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的;化解房地产领域社会矛盾、问题楼盘处置、用商品房网签作为质量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建设保证等其他情形的需要解除合同的。
十六、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住房〔2010〕65号《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