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寄递业经营活动,依法惩处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处罚寄递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治安支队或者法制支队。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条例》处罚寄递企业违法违规
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寄递业经营活动,依法惩处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寄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寄递企业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三)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四)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五)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
(七)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四、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一)未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寄递企业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寄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寄递企业未安装监控、监控视频不能保存三十日或者未落实开箱验视、实名登记、X光机过机安检制度的,属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八、顺丰、圆通、申通等大型寄递企业可以使用自建系统,其他中小型寄递企业使用邮政管理部门开发的公共版信息系统,凡是寄递企业未安装使用相关实名收寄系统的,视为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九、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