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政策通知公示

市住房局行政调解责任清单

2018/09/11 2.2k 阅读 466 点赞

序号

调解责任

依据

具体条款、内容

类型

1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纠纷调解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

2

物业纠纷调解

《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连中法〔2017〕155号)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力度,细化服务标准,规范制作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投诉,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服务质量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做好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指导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物业专业人才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

规范性文件

3

物业承接查验争议调解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规范性文件

4

行政复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法规

5

其他纠纷调解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23条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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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通知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