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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2012/11/21 1.7w 阅读 424 点赞

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在连云港市辖区内行驶的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高污染机动车),包括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执行任务的军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暂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2年12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机动车在花果山风景区、苏马湾风景区通行,具体限行范围为:花果山风景区为花果山环山路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为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2 年12月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行驶证注明所有人住地在限行区域内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通行标识核发

本地籍号牌机动车符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条件的,其所有人可到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连云港市通用。外地籍号牌机动车经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在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其所有人可在本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进入限行区域内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核发通行标识。

五、法律责任

2012 年12月1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2 年1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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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