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 1/2,不高于 2/3 给予补贴。而《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因此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不能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 1/2,不高于 2/3 给予补贴。而《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因此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不能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