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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的请示

2015/01/04 1.0w 阅读 368 点赞

连云港市公安局文件

连公局〔2015〕4号签发人:韦怀余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

区域限行的通告》的请示

市政府: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要求,各地应当实施高污染机动车区域限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也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设置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是否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也将直接影响我市环保标志管理和黄标车淘汰等考核指标。目前,我省其它市均已经在主城区实施了黄标车区域限行。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拟在市区部分主城区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并代拟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现提请市政府发布。

当否,请批示。

附件:《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代拟稿)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1月5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严建军,电话:85521734,18951255630;市公安局陆勤奎,电话:85296593,13775494288)

连云港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5 年1 月5 日 印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

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代拟稿)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机动车,包括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 2015年 2月 1日起 ,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高污染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海州区解放路、海连路、南极路、通灌路(含本道路)所合围区域。

2、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3、花果山风景区和苏马湾风景区。具体限行范围为:花果山风景区为花果山环山路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为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5 年2月1日 至 2015年 2月 28日 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2015 年2月1日 至 2015年 2月 28日 ,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 2015年 3月 1日起 ,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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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