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大军,男,汉族,工作单位: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山自然资源所,地址: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北路100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现责令你限期将违规提取的款项人民币153502.43元退回。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6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6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6号) .doc